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巷**号**单元**层**号,现住址太原市迎泽区**街**号楼**单元**室,无业。2018年7月19日因卖淫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本院以涉嫌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介绍不特定嫖客与杨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在太原市小店区**酒店、**酒店、**酒店等地或嫖客家中发生性交易,并从中获利。每次介绍卖淫时,王某某事先与嫖客商定好卖淫女卖淫的价格,然后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或发微信的方式将嫖客支付的价格、所在酒店具体房间号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告知卖淫女,由卖淫女单独前往,该与嫖客、卖淫女相互之间不见面。卖淫女与嫖客发生完性交易后,由卖淫女向嫖客收取嫖资,根据商定嫖资的多少,被告人王某某向卖淫女从中收取介绍卖淫提成,卖淫女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将介绍提成交于王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曾介绍给卖淫女张某某与嫖客发生性交易,共计53人次,非法获利2375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曾介绍给卖淫女杨某某与嫖客发生性交易,共计19人次,非法获利3489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曾介绍给卖淫女赵某某与嫖客发生性交易,共计30人次,非法获利8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张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等人多次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3608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小玲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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