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53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镇**路**号,住深圳市福田区**村**花园**单元**室,因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介绍祖某某在福田区**村**栋**房给谭某某进行性交易,被告人王某某从中获利400元。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介绍祖某某和排某某到龙岗区某酒店给肖某某及马某某两人进行性交易,被告人王某某从中获利400元。
2019年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村**花园门口被公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通话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谭某某、肖某某、祖某某、排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勘查视频、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内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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