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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9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在深圳市无业,暂住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大厦**房。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19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其女朋友即卖淫女金某及卖淫女郑某某商定由其通过微信等网络渠道,依照每次卖淫收费人民币6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招徕嫖客,其后由二卖淫女在深圳南山区田厦**、**国际公寓、时代**等地进行卖淫,卖淫得款后二卖淫女将约定的每次人民币200元(或以上)的介绍费通过微信等转给被告人王某某。

经核实,卖淫女郑某某转给被告人王某某的介绍费为人民币13350元,卖淫女金某转给被告人王某某介绍费等各种钱款共计人民币205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经过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丹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作案工具手机2部扣押在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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