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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1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0日执行逮捕。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坣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22时许,微信名为“心想事成”人(另案处理)将卖淫违法人员洪某某的照片发给被告人王某甲并让其帮忙介绍嫖客,王某甲将洪某某照片发给刘某某。违法人员刘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通知被告人王某甲带洪某某到沙井街道**公寓**栋**房提供性服务,王某甲随即将洪某某带到上述地点,之后刘某某、洪某某在**公寓**栋**房发生了性关系,刘某某通过微信转帐向洪某某支付了嫖资300元。洪某某将其中150元转给介绍人(微信名“开心快乐!11”)。经查证,被告人王某甲自2019年以来,四次介绍不同的卖淫违法人员给刘某某提供性服务。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12日22时被抓获。随后民警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公寓**栋***房查获正在实施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刘某某、洪某某(行政处罚),追缴嫖资人民币150元,并根据线索在宝安区沙井街道**酒店**房查获等候洪某某提供性服务的违法人员张某某(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2019年1028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暂扣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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