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Z7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5261968********,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人,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镇**旅店。个体。无前科。2020年7月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向嫖客巴某某介绍卖淫女徐某某,嫖客巴某某于13时33分通过微信向卖淫女徐某某转账人民币100元嫖资后,二人在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旅店一房间内进行了性交易。同日13时37分,卖淫女徐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40元嫖资分成;
2、2020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向嫖客丁某某介绍卖淫女徐某某,嫖客丁某某于11时34分通过微信向卖淫女徐某某支付人民币100元嫖资,二人在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旅店一房间内进行了性交易;
3、2020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向嫖客崔某某介绍卖淫女魏某某,嫖客崔某某于22时06分通过微信向卖淫女魏某某支付人民币100元嫖资后,二人在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旅店一房间内进行了性交易。同日22时16分,卖淫女魏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某支付人民币30元嫖资分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证人徐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巍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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