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室)。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使用伪造身份证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代替考试罪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7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大学**号楼**考场内代替他人参加2019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威娜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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