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王健骁,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证人蒙某某、冯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其朋友陈某某家中饮酒后准备离开回家时,冯某某使用手机软件叫来被害人程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琼A8****的网约车,当程某某驾车载着王某某、蒙某某、冯某某三人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与白驹大道交叉路口附近时,坐在后座的王某某突然伸手抢夺程某某的方向盘,致使车辆被迫紧急停车并造成三车追尾的交通事故。随后,王某某在明知程某某报警后,仍在原地等待警察过来处理。案发后,王某某家属已赔偿程某某人民币4000元、赔偿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6000元、赔偿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相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蒙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
6. 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车辆正在行驶,在车上还有其他乘客,车外车流量较大的情况下,不顾他人人身安全,抢夺司机方向盘,造成三车连环追尾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警察过来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陈 艳
检察官助理:王诗丰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处所与起诉书首部认定的一致,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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