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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2********,汉族,文盲,无业,湖南省邵东县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丰乐街道柏祥酒店门口乘坐渝A19****公交车。因车费问题,被告人王某某与公交车驾驶员刘某某相互争吵,后王某某用右手殴打被害人刘某某脸部,致使行驶中的公交车非正常紧急停车。经查,事发时该公交车实际载客30余人。

随后,刘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刘某某报警仍然在现场等待,自愿置于民警控制之下,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刘某某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残疾军人证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观看笔录等;

6.车内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刘某某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任泽东

检察官助理 陈颖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574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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