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233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31975********,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梅毒的情况下,仍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二职高附近的金玉足浴足疗店内通过“口交”的形式为李某某提供卖淫服务,并收取嫖资36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扣押证据笔录及清单、医院病历记录及检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严重性病,仍然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果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量刑建议书》叁份、《适用案件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