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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9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街道****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经高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互联网上注册一个网名为“60510****”的账号,通过互联网在“**控吧”色情网站上传播视频两部,照片14张。2020年10月29日经高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查,所有视频和照片为色情性爱的淫秽情节,经鉴定属于淫秽物品,以上视频及照片在网上浏览量为172474次。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互联网上传色情视频和照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若周 

                                  检察官助理:葛丹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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