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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0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村**号,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3月份至今,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翻墙软件Shadowrocket登录外网“twitter”注册账号:**,昵称:**,注册推特账号后,被告人王某某在账户内上传及转推视频六百余部,后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推特上传和转推的视频中有172部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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