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Z18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乡**村**号,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2020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继续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手机下载“**”APP注册ID为“2830553”,昵称为“冷儿性感小妖精”的账号。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直播平台进行裸露身体隐私部位淫秽直播表演,并上传18部疑似淫秽视频。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开设直播房间进行淫秽直播、上传淫秽视频、观看直播人员向其刷礼物等方式获取虚拟货币“**”(一个“**”等于1角人民币)进行牟利,所获“**”由“**”直播平台抽取40%,剩余60%归其所有。被告人王某某从“**”直播平台进行提现到支付宝时,“**”直播平台收取手续费。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累计从“**”直播APP提现到支付宝账户102653.2元人民币和“**”直播APP平台打到被告人王某某建设银行卡3066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某共计非法所得105719.2元人民币。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王某某用于淫秽直播表演的手机一部、震动棒一个、爱感一个、跳蛋一个、手机支架一个,依法提取被告人王某某进行疑似淫秽直播表演视频7部及9张疑似淫秽图片,经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室鉴定,其中19部视频属于淫秽视频。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上交非法获利8000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支付宝收入统计表等书证;
2、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物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委托书、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室淫秽物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6、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网安大队远程勘验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原始证据使用记录、被告人王某某辨认笔录等;
7、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数据光盘、传播疑似淫秽物品电子数据编号ID2830553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网络上进行色情表演、上传淫秽视频供人观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上交的违法所得80000元人民币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震动棒一个、爱感一个、跳蛋一个、手机支架一个应当依法没收,未上交的违法所得25719.2元人民币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并没收。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奇
2020年11月0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震动棒一个、爱感一个、跳蛋一个、手机支架一个。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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