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经人介绍于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9日期间在“小可爱”网络直播平台进行色情直播,直播内容为王某某与男性“打飞机”、口交以及性交的色情淫秽表演。王某某通过色情直播吸引粉丝关注和赠送礼物,直播后根据礼物价值进行提现,其上家根据约定比例的提成转账到王某某的支付宝账户。经统计,王某某进行网络淫秽色情直播获利人民币358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经过、照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红

检察官助理:刘思晴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贰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