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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一部刑诉〔2020〕Z100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时,以发送“福利视频”为名,引诱周某某向直播平台充值后购买虚拟礼物赠送给被告人王某某。之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手机微信、QQ添加周某某为好友,并通过将周某某拉入QQ群下载群文件以及通过QQ直接发送的方式向其传播33部淫秽视频。被告人王某某事后与直播平台对周某某购买虚拟礼物的费用按比例分成获利。

2020年6月1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书证;4.电子数据;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赵  昕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本案卷宗共三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手机二部,提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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