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十堰市**工贸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号**栋。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 年6月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十堰市张湾区十堰大道19号其租住处,通过电脑、手机建立“****"网站,设置会员充值才能观看的限制级区域,并通过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传播淫秽视频,从中牟利1200余元。
经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治安大队对该网站的78套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该78套视频文件均为淫秽物品。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电脑、手机等;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奚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勘验、提取等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影78部,获利12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宁晓颖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九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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