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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在河南省沈丘县**镇**庄**村**庙5,暂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期**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在“**”直播平台先后以“草莓宝宝”、“灵儿”等昵称进行网络直播,通过将会员充值后赠送的各种虚拟礼物按照相应人民币价值与平台分成获利。2020年9月16日、1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刷跑车赢福利”为名,在会员张某某、肖某某向其赠送虚拟礼物“跑车”后,通过QQ号(320256****,昵称“夏沫summer”)分别向两人发送淫秽视频16部、17部,共计33部视频。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张某某、肖某某的证言、QQ聊天记录证实,两人分别于2020年9月16日、17日,在本市长宁区长宁路龙之梦购物商场、定西路祥和面馆上网时登入“**”直播平台,充值后向被告人王某某赠送价值人民币150元等不等的虚拟礼物“跑车”,王某某即添加其微信、并用QQ发送大量淫秽视频。被告人王某某的QQ号为320256****,昵称“夏沫summer”。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手机2部等物。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验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从证人张某某、肖某某调取的手机经勘验,提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分别发送给两人的视频。经鉴定,分别有16部、17部,共计33部视频属淫秽文件。

4.案发经过表格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情况。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8月起,其在“**”直播平台直播,在会员向其赠送虚拟礼物“跑车”后,添加其微信或QQ并发送淫秽视频以非法牟利。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即时通信软件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珏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本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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