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社**号,现住遂宁市船山区**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办理“裸贷”业务期间,收集、存储了大量女性贷款人的裸体照片、视频。2018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将部分女性贷款人的裸体照片、视频,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经鉴定,其中94张图片以及23部视频文件均属于淫秽物品。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物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世阳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遂宁市,电话:1809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