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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青岛**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部职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户,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为与广告联盟合作,以通过网民点击网站中的广告来获取点击费用,租用**服务器,从**资源网(www.****.co)采集片源,建立了带有淫秽视频内容的**电影网站(www.******.net)。2019年1月,王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楼**单元**户建立了福利社网站(www.******.***.cn),并将上述**电影网站内的淫秽视频以“伦理片”的形式链接到该福利社网站,后又以上述**电影网站为原型复制建立了*****电影(http://www.***.***.cn)、**电影(http://www,******,com.cn)、**电影(http://www,******.org)等六个网站。经青岛市公安局鉴定,王某某建立的上述带有淫秽视频内容的网站上共有淫秽视频763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丰吉

检察官助理:张文琼

2020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共计二百一十五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补充材料二十二页;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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