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9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住****家属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从网上下载淫秽视频,经剪辑后将362部淫秽视频通过微信传播给他人,并从中获利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6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书;
5.搜查笔录;
6.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倩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相关补充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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