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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证案)_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公一刑诉〔2019〕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地枣庄市市中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伪证、帮助毁灭证据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2月15日上呈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8日17时许,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在枣庄市市中区君山西路西沙河大桥处,因交通事故与被害人汤某某发生争执,陈某某、李某某对汤某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将汤某某刺死。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系李某某女朋友,明知李某某使用的匕首系作案工具的情况下,仍在和李某某逃跑时将匕首扔弃。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王某某为帮助李某某逃避制裁,在公安机关故意提供虚假证言,以证实李某某未参与打架,并故意隐瞒将李某某使用的匕首丢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汤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陈某某等人故意杀人案重要证人,故意隐瞒犯罪事实、藏匿罪证,并作虚假陈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雪冰

检 察 员:石 青

2019年32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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