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27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9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花园**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镇**路**号**单元**)。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2020年6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为完善公司投标材料,通过淘宝店“卡通印章一店”、“宇哥新店”、“宇哥二店”、“华文印章工作室”购买伪造印章19枚。其中国家机关印章2枚为:彭阳县教育体育局印章、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17枚为:江西省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印章、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印章、中汽高安森泽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印章、中铁时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印章、青海东亚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印章、重庆碧水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上海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印章、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印章、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鹰潭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印章、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章、赣北地质工程勘察院印章、高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印章、高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印章、分宜县第三中学印章、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业务专用章印章、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统一颁发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印章。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区**大道**号**大厦**楼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被公安人员带回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 证人巫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文书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2枚,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17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璇
检察官助理:张豫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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