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因犯诈骗罪,2008年7月21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9年3月1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7月19日至8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31日至8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将其在山西省太原市从事制贩假证件、印章的作案工具带回双峰,并重新准备部分手机、手机卡等,租住在双峰县永丰镇**巷**号徐某某家四楼房间内继续从事制贩假证件、印章活动。王某某在外面张贴制贩假证件、印章的广告(内容有办理假证件、印章的信息,联系方式等)和在淘宝网站上开设制贩假证、印章的网站。如有需要办假证件、印章的人联系王某某制作假证件、印章,王某某就要对方加自己的微信或者腾讯QQ,然后商谈价格。双方谈成以后,王某某就要对方把相关资料通过微信或者腾讯QQ发送过来,然后王某某利用租房内的工具将假证件、印章制作好,将假证件、印章通过快递邮寄给买家,通过快递公司或者微信转账等方式向买家收取费用。
2019年3月14日,双峰县公安局青树坪派出所民警在双峰县永丰镇工商银行家属院内将正准备去邮寄假证件的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在王某某身上查获了姓名分别为严某某、宁某某、李某甲的假教师资格证共3本,后民警在王某某的租房内查获了姓名为陈某甲等人的假身份证38张、姓名为樊某某等人的假机动车驾驶证24张,姓名分别为阳某某、杨某某的假机动车行驶证共2张,姓名为尹某某盖有太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假土地登记证书1张;姓名为赵某某、李某乙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海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假结婚证1张,姓名为郭某某的假人民警察证1张,姓名为陈某乙盖有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假毕业证书1张,姓名为冯某某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的假学士学位证书1张,刻有水文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户口专用、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山西中医学院、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等假印章共4枚,以及假证件外壳、电脑、切卡机、钢印机、印码机、打印机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协作函、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假证件、印章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罗某某、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湖南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真伪鉴定证明;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王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孟良
助 理:曾潇翔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卷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