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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买卖身份证件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 1965年****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常州市天宁区**公寓****单元**室(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其子黄某某(已判决)、其儿媳崔某某(已判决),由黄某某负责制作假证、联系客户、送假证,王某某负责联系客户、送假证、收取费用、记账,崔某某负责购买原材料、联系客户、收取费用,三人以牟利为目的,伪造、贩卖国家机关证件65本、买卖身份证件34张,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扣押的各类证书等物证及其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账单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黄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6.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依法提取的手机QQ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超

检察官助理:朱云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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