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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321968********,汉族,初中文化,庆云县**驾校实际经营人,户籍地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庆云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1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5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未经过培训和考试程序买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违法的情况下,以每本45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自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再以每本8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贩卖给王某甲等人,期间买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银行交易金额共计68万余元,买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约800余本,获利约13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月16日在河北省范县被民警抓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1.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等物证;2.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等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办证人王某甲等人对王某某的辨认等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系国家交通行政管理机关统一颁发用作运输资质的凭证,仍非法买卖,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广庆

2020年2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庆云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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