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0********,汉族,专科毕业,农民,中共党员,出生地河南省汝南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号,住驻马店市**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南驻马店***集团旗下的****店做销售总监期间,为自身业务需要及节省相关费用,通过微信群联系到销售假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莫某某。并于2018年4月22日、2019年1月5日两次从莫某某处以每套8元的价格购买假临时行驶车号牌共计200套,后制作模板套打相关信息进一步伪造后使用。
经河南省警用标牌制作中心检验,遂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并非从其单位制作、发出。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遂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的“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文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提供的印模上的印文,及2017年5月17日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的黄某某机动车车辆登记证书上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舒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人晋某某、莫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阳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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