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79********,汉族,中专文化,广东**公司**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连州市**路**号**栋**室,因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因个人经济紧张的原因,通过工作便利想到伪造千年瑶寨景区门票的方式获利,于是经朋友介绍联系上广州市番禺区**广告**部黄某某,并分别三次要求黄某某按寄去的千年瑶寨景区门票共伪造印刷了3500张,其中,2017年5月伪造千年瑶寨景区门票1000张,票面价额80元/张,2018年2月伪造千年瑶寨景区门票1500张,票面价额98元/张,2018年10月伪造千年瑶寨景区门票1000张,票面价额98元/张,以上伪造的景区门票价额累计325000元。王某某到案后供述其利用在千年瑶寨景区夜间值班售票的便利,共销售伪造的千年瑶寨景区门票约600多张,从中非法获利60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千年瑶寨景区门票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支付流水、录用、任职资料、千年瑶寨景区门票价格备案登记材料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师某某、邓某某、徐某某、黄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雄兵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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