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8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1********,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牧野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购买电脑、激光多功能打印机、塑封机、自动光敏曝光机、裁剪器等制假工具,在新乡市牧野区**家属院**号院**单元**楼**户其家中伪造制作各类印章及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结婚证、离婚证等各种证件。2019年10月22日,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民警对其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获长垣县人民政府、新乡市教育局、新乡市房产管理局等国家机关印章、钢印338枚;新乡县德昌建材有限公司、新乡医学院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钢印199枚,伪造居民身份证12张;驾驶证4本;结婚证4本;离婚证8本;营业执照3份;户口页16页;房屋所有权证12本;增值税发票3张和毕业证80本、学位证书3本。并对电脑、打印机、塑封机、自动光敏曝光机等制假工具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延陵卫军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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