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街镇**村道**组**号,现住长沙县**街道凉塘社区牛玖串烧烤店门面。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底至2018年4月,何某(已起诉)经人介绍通过微信与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约定以每本15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由被告人王某某为何某伪造房产证、国土证、离婚证等证件。截止案发,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伪造了三十余本房产证、国土证、离婚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并卖给何某。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广场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何某的供述;3、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飞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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