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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刑检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2********,湖南双峰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双峰县**街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9年7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将本案退回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7月22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还于2020年8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3日至2020年9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左右开始,被告人王某某见网上有人通过制作假印章、假证件等方式非法获利,遂谋生了购入假印章并借以制作假证明、证件的念头。后王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火炬南三片14栋1门202房内,在网络购物软件上要求对方为自己伪造了“湖南师范大学教务处”、“长沙市工商管理局”、“湖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等字样的假印章,并购买了大量的“出生医学证明”、“毕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等空白格式模板备用,根据客户要求,制作“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毕业证”、“出生证明”等假证件、假证明,非法获利。

2019年7月24日19时许,公安民警接犯罪线索后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火炬南三片14栋1门202房内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在对房间依法搜查的过程中,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1本、“湖南省居住证”2张、“居民身份证”3张、空白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16张、空白的“医师执业证书”9本、空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17本、空白的“高中毕业证书”18本等各类“证书”、“证明”、“证件”,及各类印章28枚、组装电脑1台、打印机1台、手动钢印机1台、封塑机1台,后依法扣押。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8000元,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并暂存于长沙市公安局专项账户。

经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鉴定,持证人姓名分别为廖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3张“居民身份证”均系假证;经长沙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核查,持证人姓名分别为黄某某、孟某某的2张“湖南省居住证”均无相应时间段内的办证记录;长沙县交通运输局、湖南师范大学教务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三医院出具证明,称其所使用的相应印章均为外借或遗失,而相关印章印文与公安民警在王某某处查获的相应印章形成的印文存在明显差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物品照片、指认照片、说明、证明、现金存款凭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物证、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陈某某、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和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某到案后积极退缴个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综上,建议对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分别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量刑,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玲雁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7386****、1511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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