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宝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8809******,汉族,专科毕业,原系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益性岗位,住宝清县宝清镇***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宝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宝清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宝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淘宝网以100元的价格购买宝清县税务局公章1枚。
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家开的***复印社接受宝清县***游戏厅老板顾某某的委托,收取150元钱,帮助***游戏厅办理注销执照的相关手续,后王某某伪造宝清县税务局清税证明,加盖从淘宝网购买的伪造公章,到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了***游戏厅的工商执照。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宝清县税务局证明、宝清县税务局公章使用登记簿、王某某淘宝账号购买记录截图;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有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晓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宝清县***镇***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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