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关东路友谊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敦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底在家中看到快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通过“快手”联系商定办理假证费用为120元,后将自己的照片、身份证号、及办理假证费用120元通过“快手”软件发给对方。2019年12月中旬,王某某收到署名为“王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3月28日0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BN5750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敦煌市**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派出所门前时,王某某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接受检查,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查获经过等;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有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王有军
检察官助理:杨博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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