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21989********,汉族,高中毕业,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业务员,党员,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花园**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陕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底,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业务员,接受河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为其公司新购入的七辆货车办理入户手续,因**公司资质存在问题,王某某便将自己以前在车管所办理的七份真实有效的重点车辆源头管理证明信息篡改后,到车管所为**公司的七辆货车办理了入户业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及前科证明、重点车辆源头管理证明、委托书、机动车注册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车管所监控照片、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巩某某、燕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卫 芳
助理检察员: 陈姗姗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陕州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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