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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沁阳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南省沁阳市**镇山**村一停车场捡到卫某某的驾驶证。因王没有驾驶证,便将卫某某的驾驶证上面的照片更换成自己的照片,又通过制办假证电话联系,伪造了照片是王本人,身份信息却是卫某某的假的身份证。2020年5月2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H****6号大货车沿207国道行驶至泽州县**路段时,被泽州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25日,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1.6mg/100ml。2020年6月9日,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使用的卫某某身份证与身份证样本不是同版印刷形成,王某某使用的卫某某机动车驾驶证是变造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居民身份证一张;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卫东

检察官助理:张小燕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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