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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王飞王某某,男性,1990年9**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00901025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家住国际公馆****小区7**栋1502****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鄱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4由鄱阳县公安局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飞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飞王某某于2015年年底在鄱阳县国际公馆****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向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永安**物业预存了1500元的装修保证金,永安**物业向王飞王某某开具了一张收条。

2016年7月,王飞王某某因结婚需要搬至鄱阳县丽湖新城****小区,2019年8月中旬,王飞王某某又搬回国际公馆****居住,但此时国际公馆****小区已被天扬**物业公司接手管理,天扬**物业公司要求王飞王某某补交购房以来的物业费用共计4700元,并和王飞王某某谈好之前预交的装修保证金可以折抵费用。但因王飞王某某丢失了保证金的收据,而两家物业公司交接不清找不到原交款记录,天扬**物业不同意折抵。于是王飞王某某找到当年收取其装修保证金的永安**物业的原会计金建华某某,由王飞王某某撰写了永安**物业曾收取王飞王某某1500元的装修保证金证明内容,金建华某某在证明上签字,但因金建华某某已离职,无法加盖永安**物业的公章,王飞王某某拿着没有公章的证明来到天扬**物业公司,天扬**物业的工作人员称没有公章的证明没有效力,不能抵扣。于是王飞王某某通过QQ联系他人伪造了一枚永安**物业公司的印章,并加盖在证明上,再次交到天扬**物业处,天扬**物业发觉公章异常,与永安**物业联系后,由永安**物业向鄱阳县公安局报案。

2019年9月26日,王飞王某某主动到鄱阳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2.扣押的假章的物证照片;3.证人朱理照某某、吴爱红某某证言;4.被告人王飞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飞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飞王某某伪造一枚物业公司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飞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进行供述,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王飞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目的是为了抵扣已缴纳的保证金,未作他用。建议对王飞王某某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铮

(院印)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飞王某某现在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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