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原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庄**号,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28日,河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在安徽省宿州市成立河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被告人王某某任分公司负责人。2012年初,因分公司成立需要到安徽消防总队登记备案,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授权,安排他人在合肥伪造了编号为“41010********”的河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一枚。
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消防公司名义与宿州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安装合同》,并加盖伪造的印章,后因**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停滞。
2016年5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工程转让给胡某某继续施工。因**公司拖欠工程款,胡某某欲起诉**公司,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消防公司的名义给胡某某出具委授权托书,并加盖伪造的印章;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又在**消防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民事起诉状》上加盖伪造的印章,用于民事诉讼。2017年10月17日,灵璧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2019年7月7日,胡某某持上述授权委托书与孙某某等人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因该委托书印章系伪造被发现而案发。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灵城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营业执照、工程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授权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解为见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