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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抚远市**农场**花园**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川县**镇**屯)。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2019年9月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9年11月5日、2020年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代办小广告联系到代办刻章的人,伪造了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并加盖在“关于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置业有限公司控股企业申请承担2018年最低价稻谷收储任务的函”上,该函由黑龙江省**农垦**米业有限公司用于获取**集团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收储粮食的资质获得国家政策补贴。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丽萍

2020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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