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7********,汉族,高中,自贡市人,户籍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路**栋**号,现住在自贡市大安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原籍。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找他人伪造一枚刻有“四川**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的印章。2019年1月5日,自贡市大安区**镇**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村**组**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应某某与王某某工作的自贡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关系并作为该公司的被委托人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同时,应某某找到王某某让其帮忙再找两家有资质的公司,并约定制作一份竞标资料给王某某300元的好处费。王某某让其丈夫黄某某以周某某作为被委托人制作一份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的竞标文件,自己则以缪某某作为被委托人制作一份四川**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竞标文件,并将之前伪造的“四川**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盖在竞标文件上。王某某将三份竞标文件拿给应某某,应某某将制作三份标书的费用900元付给王某某。王某某分别给自贡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00元的标书制作费,自己获利300元。2019年6月,中共自贡市大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找王某某谈话后,王某某将上述伪造的印章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缪某某、应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康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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