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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里**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巷**号楼**单元**,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7日经我院批准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王某某为抵押借款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02)迎民初字第853号民事调解书为模板,伪造了一份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调解书和变更地址的法院文书,将原调解书中原被告位置互换,把原判给刘平珍位于太原市**北路太原**分局**公司宿舍1单元14号住房改判给被告人王某某。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民事调解书与法院出具的原件内容不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超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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