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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大眼睛),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街)。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9日、2020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犯罪

2019年5月10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查办曹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涉嫌犯罪过程中,对罗某某位于**大市场的办公室依法搜查,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从罗某某的保险柜内搜查出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文化路派出所公章、哈尔滨市道里区国家税务局公章、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公章、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城乡路派出所公章、哈尔滨市航空服务中等专业学校公章共5枚。经鉴定,上述印章与公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其中,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城乡路派出所公章系曹汉辉指使被告人王某某伪造。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18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

2. 证人曹某某、罗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犯罪

2017年11月,曹某某、罗某某为顺利办理其在**银行的贷款展期还款,指使丁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制作哈尔滨市**中等专业学校公章一枚。经鉴定,该印章与公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哈尔滨市**学校说明、**学校房屋租赁合同、授权委托书等;

2. 证人樊某某、祝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崇峰                                              

2020年5月27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及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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