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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8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镇**,住山西省太原市**区**街**小区**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淘宝联系一假证制作人员,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一本。经鉴定,该房屋所有权证上“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印文与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雅萍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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