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大兴区利用户籍管理制度中夫妻投靠的方式,伪造张某乙张某甲与李某某、福某某与张某甲的虚假结婚证件,为张某甲、张某甲骗取了京籍户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某甲与福某某结婚证复印件、李某某与张某甲结婚证复印件、涞水民政局出具的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芦某某、福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擅自伪造结婚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检察官助理:王菲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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