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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二部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街道**花园**号楼**门**号。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在天津市购买商品房,通过路边办理假证的电话联系制假人员,以200元的价格伪造了四本持证人为魏某某、董某某的结婚证和一本户主为魏新安的户口本,上述结婚证、户口本均未使用。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鸿斌

2019年8月29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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