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暂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园**号楼**单元**。2020年6月30日被抓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其名下两个商铺经营权以及在太原市**路**号楼**单元**室房产作为抵押,向颜某某借款130万元,并将其伪造的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交与颜某某。后由于经营不善,王某某更换手机号潜逃。颜某某因找不到被告人王某某便到晋中市榆次区法院保全太原市**路**号楼**单元**室的房产,经榆次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查询,发现该房产并没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王某某提供给颜某某的房产所有权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用于借款抵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俊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