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57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403房。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番禺区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10月28日依法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附近,从路边小广告里联系他人(另案处理),由王某某提供信息资料,对方制作《不动产权证书》共十本(经鉴定,均是假证)。
2020年6月30日,民警在广州市海珠区**10栋1201房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当场缴获上述十本《不动产权证书》。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行为供述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不动产权证书》照片等;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温瑞弘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同案人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审讯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某某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倩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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