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50********,汉族,小学毕业,中共党员,住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登封市少室路北段谢庄三巷孟某某租住的家中,用郑某某位于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七星街十巷九号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及王某某伪造的与郑某某的虚假结婚证作抵押,向孟某某借款1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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