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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长岭县**社**,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现住长岭县**镇**门**。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1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4日,高某某(另案处理)和陈某某(另案处理)想要向王某乙借款,高某某和陈某某在空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上填写虚假内容后,合伙到长岭县**社让被告人王某甲帮助制作假的公章(印影)经电脑扫描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上面,王某甲一共制作2枚公章(印影),流水镇双龙村村委会公章用分别用于“经营权证”和“转包合同”各1次、长岭县流水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站公章用于“经营权证”1次,随后二人拿着“经营权证”和“转包合同”去王某乙处借款3万元。被告人王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破案经过;(2)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3)提取笔录(王某乙与高某某签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2页、借据1页、收据1页(复印件4张),高某某给王某乙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2页);(4)到案经过;(5)高某某和陈某某判决书

2.证人崔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王某乙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2枚印章(印影)用于填有虚假内容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阳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帅,男性,1979年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90106081X,汉族,初中文化,长岭县亮凯打印社老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现住长岭县长岭镇二中北门百变冰淇淋文具店。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帅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1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4日,高彦军(另案处理)和陈权(另案处理)想要向王洪岩借款,高彦军和陈权在空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上填写虚假内容后,合伙到长岭县亮凯打印社让被告人王帅帮助制作假的公章(印影)经电脑扫描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上面,王帅一共制作2枚公章(印影),流水镇双龙村村委会公章用分别用于“经营权证”和“转包合同”各1次、长岭县流水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站公章用于“经营权证”1次,随后二人拿着“经营权证”和“转包合同”去王洪岩处借款3万元。被告人王帅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破案经过;(2)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3)提取笔录(王洪岩与高彦军签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2页、借据1页、收据1页(复印件4张),高彦军给王洪岩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2页);(4)到案经过;(5)高彦军和陈权判决书

2.证人崔永才、高彦军、陈权、王洪岩证言

3.被告人王帅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帅伪造2枚印章(印影)用于填有虚假内容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帅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王帅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阳

(院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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