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8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假币事实
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袁某某(另案处理)密谋伪造人民币,王通过网络购买带有防伪金属线的印钞专用纸、油墨、印章等工具,窜至广州市**村与袁一起使用打印机伪造面值20元的假币。后王某某将印制好的假币带到本市**镇**社区**路一出租屋*房,在房内将整版的假币裁剪开,在假币上盖上荷花图案的印章。2019年7月,王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卖家B”(另案处理)购买面值20元的半成品假币200张(面额4000元),自己再用荷花图样印章自行加工制作,因效果不好而销毁部分。
二、购买、使用假币事实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向“卖家E”(另案处理)购买了面值20元的半成品假币400张(共面额8000元),后在广州市一汽车站交易。后因无法使用和转手,王某某将这些半成品假币全部销毁。2019年6月,王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卖家A”(另案处理)购买了面值20元的假币200张(共面额4000元),后叫朋友“头号狙击手”帮忙取货,后因“头号狙击手”说使用过不好用,便让他自行处理。
2019年10月31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社区**路一出租屋*房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当场缴获面值20元的假币134张(共计面额2680元, 包括半成品88张、成品46张)以及带有防伪金属线的印钞专用纸116张、油墨、印章、刀具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伪造货币,还购买假币并意图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德明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3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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