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制假人员(另案处理)帮其制作了1张姓名为“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并支付制证费用人民币70元。尔后,被告人王某某到本区泉秀路金帝花园小区门口附近向制假人员接收了上述身份证。2018年10月30日,公安人员在本区泉秀路尚逸网吧例行检查时,从被告人王某某身上查获1张姓名为“王某某”的疑似假身份证,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该张身份证系伪造的。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伪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提取扣押的假身份证等;

2. 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

6.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涉案证件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咚咚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本案案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