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03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为帮助宋某甲的女儿宋某乙顺利办理入学手续,通过街头张贴的办证广告联系办证人员,向其提供相关信息,伪造居民户口簿1个。2020年8月19日9时许,宋某甲持该居民户口簿到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友谊派出所户籍**。经鉴定,检材上“大连市公安局友谊派出所户口专用”印文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被告人王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李某甲、宋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件,侵犯了国家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管理制度,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鑫
检察官助理:李雅楠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电话1556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证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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