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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二部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231968********,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凌源市人,住天津市宝坻区**街道**村**区**排**号。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为办理商品房贷款备案手续,在其户口簿不能分户的情况下,通过办证广告联系制作假证人员,由制作假证人员为其制作户号为50022****、户主为王某某的居民户口簿一本。后王某某使用该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在宝坻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商品房贷款备案手续时被公安宝坻分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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